<?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ss version="2.0">
<channel>
<title><![CDATA[XXWANGZL]]></title>
<link>http://xxwangzl.zisai.com/inde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XXWANGZL]]></description>
<item>
<title><![CDATA[电子警察执法究竟合不合法？]]></title>
<link>http://xxwangzl.zisai.com/archives/2008/3506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看了以上这个题目的人，可能都会提出一个反问题，电子警察都执法了这么长时间了它有问题吗？根据本人的观点认为，电子警察执法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是一种违法的执法行为。电子警察作为执法过程中的一个证据是值得肯定的，但把它作为行政执法的充份依据是错误的，可以说是违法的。 <BR><BR>　　第一、电子警察执法，执法主体有待推敲。１、无法正确实施回避制度。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但是由于使用了电子警察，人们就无法确认操作电子警察的执法者是否存在应当回避情况，是否在操作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说把要好的人的违法纪录删除，对报复的对象修改记录回重处罚。）2、执法人数违法。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而电子警察执法不要说二人，一人都没有是否符合执法程序值得推敲。 <BR><BR>　　第二、无法正确体现执法精神。１、不能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及时纠正，不能正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轻微。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是电子警察不可能确认，当时违法行为是属于轻微的还是严重的，不可能给予违法者以“口头警告”，不能体现执法精神和管理的本质。2、无法承担告知义务。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时应当告知“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显然“电子警察”无法担负起这一义务。 <BR><BR>　　第三、执法的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电子照片不能成为执法的充份证据。１、因为“电子警察”执法不是一种当场执法，我们只能说是一种执法的证据，不能作为执法的充份理由。这是因为，“电子警察”拍录违法行为到通知有关人员前来处理是有一个过程的，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剥夺了当事人申辩的权力。试问某个公安局长一个星期前的几点几分几秒，当你走出公安局门口的瞬间你用的是多少公里的时速，你能够记得吗？你当时遇到了什么人，有没有看到红灯，你记得吗？象“电子警察”这样的执法方式，实际上已经剥夺了当事人申辩的权力，显然单凭“电子警察”的“一面之辞”来进行执法是荒唐可笑的。实际上当事人违法可能存在多种合法合理的原因，所以说单凭“电子警察”执法的证据是不充份的。这些原因是：１、可能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当事人看不清交通信号灯，交通通标志。２、可能因为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树木房屋，或者由于其他人为因素导导交通标志被遮档交通标志线不清。３、执法的“电子警察”本身就存在故障。露天的电子警察完全可能因为时间长、设备老化、特殊情况等原因存在故障。４、受人胁迫，而违法。５、为了紧急避险而违法。（可能存在突然冲一个行人而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的道路交通标志而行驶）。6、没有违法被认为违法。比方说有一个报导，有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汽车出现了紧急问题，制动系统出现警报，发动机温度超高，在路肩上进行了紧急停车（完全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而“电子警察”恰好拍下了汽车驶入应急车道的行驶状态，对其进行了不加分辩的处罚。当事人到交警大队、公安局等进行申辩，而得到的结果还是对其进行了处罚。 <BR>]]></description>
<author>XXWANGZL</author>
<pubDate>2008-1-4 20:04:00</pubDate>
</item>

</channel>
</rss>